1、加害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上以上,单个加害人不能构成共同过错。
2、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即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特别是共同过失亦构成共同过错,这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不同的。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而不是把加害人中每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简单地机械相加的总和。同时,共同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致他人损害,而不是使他们自己遭到损害或包括他们自己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以上四个特征中,前一个是形式上的特征,后三个是实质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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