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本条是关于对有关路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措施的权力,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本条则具体规定了在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措施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哪些行政管理职责。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下列以为,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行为;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行为;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6、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信公路安全的行为;8、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9、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为;10、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1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12、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1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
三、本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权不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而不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主要考虑是:(1)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的行为,在实践中有不少发生在政府部门自身,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行使行政处罚权,比由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该项权力更为适当;(2)我国的公路管理机构是直接在公路上从事具体公路管理活动的单位,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等行为通常涉及公路管理机构本身,他们本身也是监督的对象。为了加强对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公路的监督,杜绝乱设卡、乱收费的现象,本法规定这一条的行政措施权和处罚权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是必要的。
2、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设项目擅自开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由于公路建设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工程,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并且根据国家计划进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如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等技术条件和一支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队伍等等;有关部门在施工前需互相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畅通的安全措施等等,这些都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加以监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修建公路势必造成人、才、物的浪费,影响交通安全,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还会发生重复建设等情况。因此,本法规定公路建设的开工需经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开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也是必要的。另外,从法律规范上看,本条所涉及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公路建设”一章中所设定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权利,不属于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该职责不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与之相应,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的权利也不应当授予公路管理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