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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这一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出于保证本法第五十四条顺利实施,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公路是主要供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由于车辆的行驶速度快,要求驾驶员必须精力集中,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避免因分散注意力而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多辆车一连串的车毁人亡的惨剧,人民生命财产受大巨大的威胁和损失。因此,在公路附近一定距离内,一般不应当设置将会干扰驾驶员视线、分散其注意力、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标志。而实践中在公路上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因此本法在对这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当然,经依法批准,在不危及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在公路附近的一定区域内,如高速公路的收费广场、服务区内设置一些广告等非公路标志,不属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也就谈不上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使责任了。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履行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即: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该标志拆除,其拆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将其拆除,拆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支付;同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的处罚,其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四、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权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