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及时报告义务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违反这一规定是指:任何车辆在公路上因各种原因对公路造成损坏时,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本应当依照《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损坏发生后立即向有关的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到损坏现场实地调查,但责任人却没有及时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
公路是国家的财产,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这一基本原则,在本法第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正是在这一基本原则下对公路使用者设定的具体义务。违反了这一具体义务,无论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公路使用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按照本条的规定接受处罚。
二、在实际生活中,公路发生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车辆违反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上路行驶,造成公路损坏;有些装载强腐蚀性化学物品的车辆沿路遗撒,造成公路路面受腐蚀损坏;有些驾驶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章驾驶,造成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往往同时对公路造成较严重的损坏。公路受到损坏后,一些违法行为人为逃避责任驾车逃跑;有的违法行为人、有些部门保护公路意识薄弱,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只注意处理人身伤亡事故、汽车损坏赔偿,对所造成的公路的损害,既不报告,也不作财产损害责任的认定,最终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为了有效地保护公路路产,对上述行为必须予以处罚。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人,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即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1000元。违法行为人在接受了有关规定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上述行政处罚权通常应当由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权也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