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难以形成一致的理论观点,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类。
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该说以法院生效判决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界限,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包含一种含义,即判决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广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诉讼系属效力,即原告不得就已经起诉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二是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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