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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1条之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解释]本条是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犯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人、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场所停留而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所谓“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其中“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依照交通规则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正常状态。本条规定的“阻止、抗拒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以及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破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加的,主要是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