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的行为。这里的“国家秘密”,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根据本款规定,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规定的“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是指根据保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该持有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传递、携带、保存这些文件、资料和物品。“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且标明为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包括秘密一级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物品,如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或者机密的先进设备、高科技产品、军工产品等。所谓“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在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来源和用途时,行为人拒不回答或者作虚假回答。根据本款规定,对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情报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当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认定;在认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犯罪时,应当首先查清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