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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向计算机输人非法指令,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这里规定的“其他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犯罪以外的犯罪,常见的有侵占、挪用公司资金、间谍、侮辱、诽谤、窃取商业秘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盗窃犯罪、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以及其他犯罪的规定处罚,具体实施什么犯罪行为,就以该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