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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国家公务人员的制度。它是各级行政机关人事行政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效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国家公务人员,是人事行政的重要方式。

中国汉代实行由公卿向朝廷推举人才录用为官的察举,由皇帝或公卿征召士人为官的征辟,这是早期的官吏任用制度。后被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所代替。现代国家公务人员普遍重视学历、知识、品德、年龄、业务技能水平,特别是承担职务的能力,并经考试择优录用。被选用的国家公务人员都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任用后其地位、待遇、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任用形式可以分为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委任制

根据职位要求,由有任免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委任公务人员某种职务。委任制主要适用于非选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委任制常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采用。它有利于行政权力集中和确定行政责任、贯彻行政决策和行政命令,使用人与治事相结合,人尽其用。但此法使用不当,或缺乏监督,容易使行政权力过大,造成个人专断;或因行政不力,用人不当,压制人才,影响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务人员只对直属上级行政机关领导负责,而不对下级负责,助长官僚主义。

考任制

国家专职机关根据任用公务人员标准,通过考试,择优任用。考任制适用于选任、委任、聘任之外的所有国家公务人员。考任制起源于中国科举考试制度。同时,它也是西方文官制度的主要标志。英、美文官制度中的功绩制,也是通过公平考试、择优任用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人事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公开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的作法。考任制有统一明确的考试录用标准,可防止任人唯亲、徇私舞弊;公开考试有利于广泛发现人才。但考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局限,对于高级政务人员、高级科学技术工作人员和某些担任机密职务的人员,因考试内容、评定标准不易规定,不宜适用。

聘任制

根据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用签订合同或发聘书的形式,聘用公务人员在一定的任期内担任某一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任期届满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情况,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聘任方式有公开招聘和有限招聘。公开招聘一般与一定的考试或考察相结合,又叫选聘制或考试聘任制。一般作法是:

(1)发布公告,把待招职位、数额、职务特点、责任、工作内容、待遇、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时间地点等公诸于众;

(2)办理报名手续;

(3)组织考试或考察;

(4)评定考试考察结果;

(5)确定和公布录用名单;

(6)签订录用合同或颁发聘书。这种聘任制已在中国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部门实行,效果较好。有限招聘也称限制范围聘任制,它一般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不通过考试,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职务要求进行聘任。中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一些单位、团体聘任顾问、技术指导和编外人员等就属于有限招聘。聘任制的优点:

(1)公务人员能进能出,合同期限可长可短,根据法定既可延续合同,不合格的也可终止合同;

(2)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任合适人选,受聘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找到合适的单位和职位,收到用人治事的最佳效果。

选任制

通过选举任用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在中国汉代乡举制度中已有雏形。现代选任制则内容比较完备,形式也较民主。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国会议员,中央及地方各级最高行政首脑普遍采用选任制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和检察分院检察长,都是按选任制产生的。通过选任制产生的公务人员,一般都有限任期,任期届满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再连选连任。为了对任期内的选任人员加强监督,一般还规定相应的罢免或弹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届政府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