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酒店员工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酒店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承包酒店工程人应当按照酒店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酒店许可,不得留存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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