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一定的人为基础,有自己的成员即“社员”;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没有成员但有一定的独立财产。
(2)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律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章程的法律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的设立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仅有一人为之也无不可。而捐助行为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
(3)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目的法律一般不做限定,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财团法人一般只能是公益的。
(4)设立程序的差别。
财团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在德国法中,非营利社团一般只须履行登记;而营利社团则须邦(州)许可,并遵守特别法(如公司法)的程序;外国社团由联邦参议院决议授予权利能力。
(5)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人,在社团成立后,取得社团的社员资格;财团的设立人,完成财团设立后,则与财团不再有任何联系。
(6)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在社团,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在财团,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7)内部组织不同。
社团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