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根据本条定义,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最小单位。按照国际惯例,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时,一般要确定一个总包单位来协调各分包的关系,或确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来协调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很少有建设单位把工程的设计分别委托给几个单位,或把工程的施工分别发包给几个单位实施的。
根据本条定义,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这里包括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这里,合同约定是指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工作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还需要进行分包的,要经建设单位认可,否则,这种分包是违法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即使经发包单位同意,也不能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主体结构关系到建筑物的整体安全,法律规定必须要由总承包单位亲自完成。这里的亲自完成,是指施工单位亲自组织,安排主体结构的施工生产活动,仍可将劳务操作,混凝土供应,模板的制作安装等专业项目分包出去。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即对建设工程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分包层次过多,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环节,减弱了总包单位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本条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单位将其工作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单位只是将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在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原承包仍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