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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支出

国家用于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的支出。

种类

包括:

(1)国内债务支出。即中央或地方政府向国内单位和个人发行各种形式的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支出;财政向银行借款、透支的还本付息支出。

(2)国外债务支出。即国家向国外举借各种形式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或者说,是代表国家或被授权的主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本息支出。按举借方式划分,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商业性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发行长期存款单、金融组织租赁等多种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按借款、还款者划分,中国有国家统借统还,部门、单位统借自还,国家统借由部门、单位自还等多种债务的还本付息。

财政预算上的处理

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债务支出在财政预算上的处理不同。中国对内债的举借和还本付息由财政部统一办理,其收支都作为财政收支,并列入当年的国家预算、决算(曾有个别年度的公债收支,因弥补上年和当年财政赤字等原因,未列入预算)。至于外债的还本付息,除属于部门、单位自借自还部分不列入财政预算外,属于国家统借统还部分作为财政收支,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列“国外借款收入”,国家预算支出中列“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拨款支出”。偿还贷款时,根据还款计划在预算支出中列“国外借款还本付息”。属于部门、单位代表国家统一借入部分全部列入财政预算,以反映国家统借外债全貌,便于财政对统借外债的管理监督。1990年11月,财政部制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把债务支出列作预算支出科目的一个大类,并依据1991年的还本付息情况,在其下分列六个“款”级科目:

(1)政府借款还本付息支出,即偿还向外国政府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2)向国际组织借款还本付息支出,即偿还向国际金融组织和联合国各基金组织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3)其他国外借款还本付息支出;

(4)向国家银行借款还本付息支出,即中央财政解决国家预算困难时,向国家银行借款的还本付息支出;

(5)地方向国外借款还本付息支出,即地方政府向国外借款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出;

(6)国库券还本付息支出。

西方国家的债务收入是用来弥补日益庞大的财政赤字,不作为财政收入;债务支出的本金偿还,是用发行数额更为巨大的新债来解决,也不作为财政支出,都不列入财政预算。因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进行财政统计时,把它列为财政融资项。债务支出中的国债利息则作为财政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用日益加重的征税来支付。

还本付息状况

中国从1950~1968年还本付息支出共计107.11亿元,其中国内公债还本付息46.55亿元,国外借款还本付息 57.44亿元,归还人民银行借款和利息3.12亿元。到1968年,国内公债本息已经还清,而向苏联、东欧国家举借基础工业和特定生产项目等的外债本息于1965年就全部还清。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1979年开始向国外贷款引进先进技术设备,1981年恢复发行公债。从1980年开始财政预算上又有了债务支出,1980~1988年共计464.67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2.7%,其中国内公债(国库券)还本付息59.6亿元,国外借款还本付息352.83亿元,归还人民银行借款和利息52.24亿元。1990年进入还债高峰,当年债务支出186.45亿元,其中国内债务还本付息121.24亿元,国外债务还本付息65.21亿元,也只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49%。1980~1990年,国外债务支出占同期外汇收入的20%以下,此项比率低于国际惯例还债率20%~25%的水平。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债务支出,随着巨额国债的猛烈增长而逐年急剧上升。例如美国在还旧债本金中借新债,1970年国债总额为3897亿美元,1990年已突破3万亿美元。国债利息支出也由1975年的233亿美元,递增至1985年的1294亿美元,从占财政预算支出的7.2%上升到13.7%。日本的国债利息支出,占同年预算支出中一般预算会计支付的比重,从1970年的3.7%,递增为1984年的18%,成为财政支出中的第一大项目。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还本付息支出都占同期出口收入外汇的50%、80%以至100%以上,远已超出国际惯例还债率的1~4倍。

经济和社会影响

中国的国债控制在合理的规模范围内,特别是债务收入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发展。债务支出是把由此而多创造出来的社会纯收入(企业以税、利形式上交)中的极小部分支付给债权人。债券持有者可以从中得到好处。贷款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也从外债的还本付息中分取部分好处。

西方国家因实行赤字财政政策导致了巨额国债,而巨额债务支出又促使财政赤字猛增,财政陷入借新债换旧债以及加重征税和大量赤字的螺旋上升恶性循环之中。社会的大量财富在“税收—债务支出”的再分配中,由广大人民转到一小批金融寡头、证券投机商和食利者手里。至于发展中国家远超偿还能力的外债还本付息沉重负担,则不但使本国大量财富外溢,经济遭受严重破坏,还被经济发达国家趁机索取经济和政治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