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借入的外债,由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手续。 外债登记原则是所有外债必须实行按合同逐笔填写,按月报变化情况。 外债登记的形式有两种: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财政部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其他境内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 债务人如需对外提供有关登记文件,其借入的外债应当逐笔登记。 定期登记的债务人应在签订第一笔外债合同后15日内持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其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并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外汇局。 实行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持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债务人单位印章; (2)中资机构还应当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其对外借款的批复文件或者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外债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