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和下列规定: (1)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禁止异地购汇还贷。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购汇还贷。各银行不得向境内中资机构发放以外资金融机构或者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人民币贷款。 (2)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按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办理用于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自营外汇贷款的售汇业务;不得擅自办理异地售汇还贷业务。 (3)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及支行以下营业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收支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对外贸易结算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借贷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其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