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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所有权的法律条文

社会团体所有权的法律条文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破坏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此即承认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依《物权法》该条规定,这些团体对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