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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