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仍然有人将“旅游权利”理解为“旅游者的权利”,这是一种很片面、很狭隘的理解,但的确也没有一个对“旅游权利”内涵的权威解释。
按照《旅游权利法案》第l条所界定的、在全世界被广泛认同的“旅游权利”是指:“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人的“旅游权利”实际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闲暇权,合理限制工作时间,使人能够有“持续增长”的“自由时间”;
二是娱乐权,娱乐是旅游的重要内容,鼓励采取措施,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
三是带薪休假权,通过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使人能够周期性地享受带薪假期和“错开休假日期”;
四是自由旅行权,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在国内和国际上自由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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