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该法律地位主要指向标的物,而期待权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种法律地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成立,其究竟具有多大的独立性。期待权作为一种“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它包含着一种期待,但是这种期待,不同于尚未取得部分权利构成要件的纯粹主观上的希骥,也不同于虽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的地位,但并未达到可以称之为权利这一程度的期待。因此,对于不同阶段的区分理解,特别是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程度标准的把握,对于认识与判断期待与期待权就非常重要。而在德国,关于期待权成立的标准也存在许多学说,如最后要件欠缺说,成立要件说,本质说等等,但其存在一些难以解释的不足性。其中本质说较为流行,但从某种意义上它也最模糊,最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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