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从建立、发展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但“专利”一词,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史载公元前857—841年间,曾有一位大臣向周厉王献策,认为应搞些赚钱谋利的事。厉王就实行了对山、林、川、泽等的独占政策。此时,大臣黄良夫首先提出了反对贵族统治者凭借政治特权从事专利,认为“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这里所说的专利,仅仅是指独占自然资源而谋取厚利之权利。 在我国古代,虽然“专利”的含义逐渐变化发展成为泛指独占某种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以便获利的行为,但一直未形成一种专门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 欧美各国,“专利”一词始于十三四世纪。含义开始虽然也仅仅是指对某种产品的制作和经营的独占,但由于通常是由统治者专门授予的,因而带有一定的法权性质。 最早明文颁布专利制度的是英国。1624年英国制订了专利法,大大刺激了英国工业的发展。接着,美、法、德、日、荷兰等国也纷纷建立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自此专利制度不断发展,“专利”的含义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1873—1973年,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的国家从22个猛增到120个,授予专利的数目更是日趋上升。迄今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