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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由来

随着商标的发展兴盛,有些厂家便假冒或盗用有名的商标。为了防止和惩罚假冒商标者,出现了商标注册。14世纪时,有个国王认为伪造商标是严重的欺诈犯罪,应处以绞刑。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把假冒商标定为伪造文件罪,严加惩处。商标注册于本世纪初传入我国,最早出现在津沪两地。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在津沪分别设立“商标注册局所”,翌年清政府成立商部。1904年,清政府商部才将商标注册权从外国人手中夺回来,在商部内设立了商标注册总局,津沪各设分局,并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至此,中国商业有了自己的商标注册机关,商标才得到保护。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条件是:凡是备新颖性,即申请商标之日前在国内没有相同的商标注册,并且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商标相冲突、混淆的商标可以注册,就是说,相同商品不许采用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也不许类似商品采用相同商标。   不准许注册和不能作为商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标志。(2)制成商品的原料,商品名称。(3)违反国家法律,败坏社会道德,妨害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