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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的公共经济理论

多中心的公共经济理论

多中心秩序是奥斯特罗姆夫妇多中心理论体系的根本理念,而为这一理念提供基础性视角的是这一理论的经济学关怀,只是在这种基础性视角中,由于研究对象涉及的主要是公共事物,因此,其理论的经济学关注就集中体现在关于公共经济的逻辑之中。公共经济是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的、堪与市场经济相类比的概念,并且他们同时也是公共经济研究的始作俑者。在多中心框架之下,公共经济并非是政府的垄断性经济,而可以是混合性经济,私人亦可参与其中,但公共经济又迥异于市场经济,有着自身的运行法则。为厘清公共经济的内在逻辑,需要把握公共物品的性质。亚里斯多德曾经说过,凡是最多数人分享的事物往往是最少数人关照的事物,话中之意表明,物品之性质与人们的心理及行为倾向直接相关。由于公益物品的性质是相对私益物品而言的,因此,对于公益物品性质之认识,也是从与私益物品的比较中求得说明。

第一,就是否排他性而言,排他性被认为是市场提供物品与消费的必要特征,而排他性不可用时,即一物品的提供,其他人都可从中得益则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的特性。

第二,就是否具有共用性而言,公益物品则具有这方面的肯定属性,使用消费共用性指某人享用但并不阻止他人享用。当然,使用消费的排他性与共用性是独立属性。排他性可以区分为可排他性与不可排他性,共用性可以区分为可分的共同使用与不可分的共同使用,所有物品据此组合可以在逻辑上归为四个类属:即排他与使用可分物品如衣物;排他与使用不可分物品如收费公园;排他不可与使用可分如公共池塘资源;排他不可与使用不可分如国防。

第三,公益物品往往难以衡量。公益物品一般都难以量化,其绩效又取决于评估指标。若使用多重指标则可开发一些弱测量尺度。

第四,公益物品的可选择度往往有限。当物品共同使用不能排斥时,人们在使用消费上一般没有选择空间,许多情况下被迫消费,此时,制度安排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会产生明显影响。

公益物品的上述特点对公益物品的组织及活动意义非常。公益物品的难以排他以及共同消费给人类组织提出了难题。若按理性原则去行动,人们就有积极性“不合作”与“搭便车”,公共物品便会成为“最少人关照的事物”。显然,市场法则无法解决高质量公益物品的供应问题,需要求助于集体行动以应付不合作问题。对于公共经济而言,组织能够动员起必要的制裁手段,这也是人们诉诸政府的原因。但强制性制裁与政府组织并非是公益物品较优化的必要充分条件,特别是当强制手段用于非正当之途时,人类的福利还会蒙受损失。再则,公益物品的难以测量也使人们的工作绩效难以监督,公益物品的选择有限又使人们没有动力为此而努力。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组织模式才能实质性地解决这些难题,并取得令人满意的绩效呢?为此,奥斯特罗姆夫妇进一步提出了他们的公共经济观。

公共经济领域,许多集体消费单位与生产单位需要共同行动,所有这些单位及其活动又形成复杂的公共服务产业系统。其中的基本要素显然包括:

第一,生产单位。适当生产单位的组织能够综合各种生产要素,开发与监督生产团队的绩效。

第二,集体性消费单位。一般而言,它是一个民选与综合选民需要的政府,拥有强制性权力获取资金以支付公共服务及公益物品生产者的费用、管理消费模式、收集用户意见、监督生产绩效,其最重要任务便是做出适当安排以避免不合作问题。一个结构恰当的集体消费单位包括共享物品的受益人,他们常常拥有有限垄断权与作出操作性决定并能行使有限制裁权。当然,操作性规则与宪政相关,但就特定组织的选择而言,公民是自身利益的至上判断者。决策规则使人人受益且分配公平,共同体才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动力。集体消费单位获取公益物品与服务的选择包括:通过自己单位生产公益物品;与私人公司签约;确定服务标准,让消费者个人选择购买服务;向家庭签发凭单,允许从授权供应者中购买服务;与其他政府单位签约;部分服务自己生产,部分从其他单位购买。而在实际运作中,集体消费单位与生产单位的共同行动使得公共服务产业异彩纷呈。

显然,公益物品的性质造成了涉及公共服务产业内部关系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集体消费单位与集体生产单位的关系之中。公共服务产业的绩效便依赖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突出问题包括:

一、是融资问题。市场安排一般是每一交易伴随相应的财务安排,但公共领域却是财务安排与服务安排的不相关。征税融资难以确定最优水平的支出,易出现过分融资与融资不足。若公共官员偏好得以满足时易出现前者情形,若公益物品收益者不参与融资时易出现后者情形。公益融资是再分配的手段,但实际中服务与需求的不相称难以实现公平的理念;还有,特定公益物品融资应当要求一个以上消费单位,因为受益者是一个以上消费单位,否则,受益者就有动力少付费乃至免费享受,但公益物品却常常是成本与受益的分离。替代办法是尽可能使税收与收益相称,特别是当可分性公益物品出现拥挤成本时,征取税费可以达到缓解问题的目的。

二、是用途管理问题。服务与财务的不相关意味着没有消费方的信息也有服务供给,在消费共用性局部可分时,不同消费者的用途管理便会出现问题。当消费的部分可分性出现挤塞时,单个使用价值就会贬值;当物品有着多种用途且相互冲突时,公益物品的提供就取决于特定规则体系。规则体系既要顾及供给条件,也要顾及用途类型,这才有利共同利益的实现,亦即,共用物品在分配供给与使用管理上存在种种棘手问题,公共服务产业需要处理好这些问题才不致引发冲突,才不致引发服务及社群生活质量的恶化。

三、是协同生产问题。供给与使用的协作是高质量公共服务的关键,只有生产与消费密切配合的公共经济组织才最有可能取得最佳效果。首先,从公共服务产业的机会看,众所周知,交叉服务与重复设置是维系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公共经济中政府、私企、公共机关之间的关系维系与协调越是拟市场化,各组织越是可以激发自我规范倾向、提升效率与创造更多经济机会。其次,从生产与消费资源配置的层面看,在公共经济这一极复杂领域,生产与消费要素的优化配置不会自动达至,需要诸方努力以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因此,协同作用不可或缺。第三,从协调性的角度看,若公益物品涉及多个集体生产与多个集体消费单位便形成了半市场关系,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讨价还价可以产生刺激,以促进绩效与信息水平的提高。此外,协作性努力还可以通过各种组织化方式降低讨价还价成本以提高绩效。第四,从冲突及其协调看,若诸集体生产单位与集体消费单位之间发生严重外部效应,不合作以及因此引起的协作安排失灵与共同利益侵蚀会成为令人困惑的问题,需要相应制度加以约束。其中,司法机构在解决冲突、维持类市场关系与公共企业的竞争性激励中至为关键。若缺乏公共经济的监督与冲突协调机制,承包契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肯定要遭到破坏。

无疑,公共物品的类市场机制可以通过刺激竞争以促进效率。为了生产出公民偏好的物品,诸多集体消费单位以混合策略找到相应的提供者,部分自己生产,部分契约安排,只要能够维持竞争性压力,公共领域的效率便可以明显提升。而高度一体化的垄断却使竞争变成共谋性的支配,变成阻碍竞争进入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并且这种利益关联还往往使现行政府与相关企业动力十足,进而严重危害到社会共同福利的增进。

总之,类市场思路用于重新审视公共经济的结构与逻辑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消费与生产单位之间以契约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和冲突协调机制来处理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效率并非是垄断所能比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