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利益说”的立意在于:
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和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
二是确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
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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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利益说”的立意在于:
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和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
二是确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
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