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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技术的范围

法律技术的范围

(一)文本分析

1.类型化思维技术

法学中的“类型”,是一种思维方法论。一般都是发生在抽象概念的逻辑体系中,不足以掌握生活中的现象和意义,主要呈现出多样性的形态。一些学者借助某种“典型”或者“标准形态”的设定,来对类似的情境进行诠释。就是说,概念是人们分析问题的抽象工具,但同时却显得过于呆板。

2.法律注释技术

人们在理解法律规范的时候,都是从理解法律条款的意义开始的,法律只能作为人们理解定义的基础。也就说,如果某一法律规则不能被社会接受和理解,就不能成为规范并预测人们行为的用处。对于具有法律职业的人来讲,按照职业的共同体准则去理解法律的意义,是作为法律职业者的首要条件。

3.法律原则适用技术

法律原则的具有重要性,因为法律原则适用法律是人们熟知的。如果法律规则不能解决某个个案时,法官就必须引用法律原则来解决纷争。也就是说,法律原则只要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才比较适用。这个时候用原则取代规则,会产生司法的实质不公的问题。

4.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技术

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相对就是确定的法律概念。严格的说,任何一个法律概念的都应该包含事物的所有主要特点。这样可以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对事物进行评价。虽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通过概念描述客观事物的时候,在法律实践上还有一定的疑问。法官在对一个案子是否符合规范来说,对于规范中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说明估计。当将这些模糊的、抽象的术语用于现实的个案,就必须考虑其适用技术的范围。

(二)事实发现技术

事实发现技术就是对与“法律”处于同等地位的“事实”的认定与发现的研究。

1.法律事实采证技术

在事实调查技术和收集技术上,如何发现法律事实的技术问题,对于大多受制于伦理的规则是有限制的。这就是会所为什么法律事实的采证规则必须结合技术和人文两个方面来确认。

2.法律事实判断技术

对于收集、调查的证据是否是定案的根据,还根据相关的技术规则对其进行鉴定。比如一些“询问”“质证”等,这些词语都要进行程序化和伦理规则的确定。

3.法律事实解释技术

法律事实的解释也可以说成是法律行为的解释。有不少学者把法律事实的解释直接当成了法律解释的对象。对于法律事实是必然要解释的,但是这跟法律解释还不是同一个范畴的。司法活动要是被分为“事实”与“法律”的话,那么“事实”就是法官用诉讼的手段再现整个案发过程,对于这个来讲,主要不是对当事人的内心动机来推断的,而是针对法律上对外部行为的评价,最后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