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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主旨

本条是对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于它们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这里称的产业工会,是指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我国现有的产业工会包括:教育、农林、水电、机械冶金、煤矿地质、石油化学、海员、国防、财贸、建设建材、纺织、轻工业、邮电、民航、金融工会、铁路总工会等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共有九十多万个,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工会,机关工会等,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以企业来说,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小型企业就有很大差别,故规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

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在1992年制定工会法时,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工会法应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也应具有法人资格,即从基层工会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同志认为,基层工会情况差异很大,简单地规定所有基层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问题。所以当时工会法规定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确认。在《工会法》通过以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这个法律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取得法人资格,即基层工会组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一种是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即经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基层工会自然取得法人资格,是与工会法的立法本意不一致的;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个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是由法律确定,或是经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确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因此,规定由地方工会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与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由于基层工会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一定都具备法人条件,可否考虑,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提请同级民政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其法人资格,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在程序上予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