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条是关于工会任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这一条是这次修改工会法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新增加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本法规定了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干部劳动合同保护的规定,法律也应当相应规定工会干部的任期,因此,工会法增加这一规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根据不同情况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有的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是三年;有的企业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经常开会从人力、财力上也会付出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长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当然,如果需要,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任期问题。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工会,包括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这些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任期是五年。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