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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任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一条是这次修改工会法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新增加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本法规定了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干部劳动合同保护的规定,法律也应当相应规定工会干部的任期,因此,工会法增加这一规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根据不同情况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有的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是三年;有的企业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经常开会从人力、财力上也会付出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长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当然,如果需要,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任期问题。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工会,包括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这些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任期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