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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和平会议

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两次国际和平会议。又称海牙会议。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展开了军备竞赛,其中尤以英、德两国之间的竞争最为激烈。俄国因国内财政拮据、工农运动蓬勃发展,在大国争霸中感到力不从心。为了赢得时间,限制对手,1898年8月24日俄皇尼古拉二世(1894~1917在位)建议在海牙召开和平会议,并邀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各国对沙俄的和平倡议虽持怀疑态度,但为了实现各自的外交目的,都没有表示拒绝。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

参加会议的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国。由于德国及其他国家的反对,无论裁减军备或限制军备都没有取得任何成果。会议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3个公约。规定在海牙设立一个永久的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间的争执。至于争执案件是否交付仲裁法庭审判,其权操在各个国家的手里。会议还通过了限制战争行动手段的 3项宣言:

(1)5年内禁止从气球上或借助于其他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宣言;

(2)禁止使用专门用来施放窒息瓦斯和毒瓦斯炸弹的宣言;

(3)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爆或易崩子弹的宣言。

会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重新瓜分殖民地的战争连绵不断。在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美国总统T.罗斯福建议,由尼古拉二世出面再次召集和平会议。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

44个国家参加,除第1次与会国(因挪威已与瑞典分立,共27国)外,还有17个中南美国家。会议议程与第1次会议基本相同。关于限制军备问题的讨论无进展。重新审定了1899年的 3个公约,通过了有关中立问题、海战法规等10项新公约。在国际文献中是按以下次序排列的: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3)《关于战争开端的公约》;

(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

(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公民的权利义务公约》;

(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

(7)《关于商船改充战船的公约》;

(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

(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

(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

(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这些公约,除第12项外,是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有效的国际法文献。会议还通过了几个宣言、决议和8年后召开第3次和平会议的建议(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建议未能实现)。

两次海牙会议所通过的13项公约和文件,总称《海牙公约》或称《海牙法规》。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称为海牙体系。

参考书目
    Higgins, Alexander,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England,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