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法投诉和不依法对异议作出答复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法投诉。《招标投标法》第65条、《条例》第60条赋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同时,为了保护有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行政监督部门的正常活动,对投诉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实践中,违法投诉的具体情形有:一是捏造事实。投诉人捏造他人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形,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不利于被投诉人处理决定的行为。二是伪造材料。通过虚构、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文件的行为。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答复而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规范与否,都直接影响到下一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异议的答复进行了规范。实践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招标人自收到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异议之日起3日内没有作出答复,也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是投标人对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在开标现场作出答复。三是招标人自收到关于评标结果异议之日起3日内没有作出答复,也不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投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61条第3款明确规定投诉人不得违法投诉。投诉人有上述投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包括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损失”指招标项目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条例》第82条规定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