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释义和理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本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防日后反悔,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员没有必要再制作,但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当时可能已经和解,认为只需口头协议即可,但事后仍有可能反悔,所以要求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在案,以备日后查阅。
总之,人民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无须特定的形式,书面和口头均可,但一定要有可供查阅的资料,无论是制作调解协议书,还是将双方调解的结果记录在案都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坚决要求不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也不可以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