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释义和理解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即根据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和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贴。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人民调解员的救助制度和抚恤、优待制度。“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是指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所致伤残和生活困难。当地人民政府是提供救助的主体,主要为人民调解员的此类情况提供医疗、生活方面的救助。民政部门是实施抚恤、优待的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这也符合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