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策划、聚集、安排、指挥或者加入到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发起、建立或者指挥、安排、参加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组织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或者是邪教组织,或者是历史上的发动会道门组织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气功、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四、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方式组织他人停止工作,或者主动参加到停工活动中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五、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破坏民族风俗习惯、影响合法的宗教活动顺利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国家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时,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层组织人员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做出损害国家尊严、利益言行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时,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八、非法出境的行为
非法出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而非法前往境外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对出境人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经规定的口岸、关卡出境;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出境;
(三)骗取合法出境证件出境;
(四)偷渡等其他非法出境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出境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
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国内组织有效监控不再返回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诸如美国的“绿卡”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本项规定属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规定。对实施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