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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的主要特点

关系契约的主要特点

关系契约理论尚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关系契约理论的阐释和运用见诸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不同学科之间研究侧重点不同,并且不免冲突与相互矛盾之处,但总的看,关系契约具有如下特点。

1.关系嵌入性(relationalembeddedness)

关系嵌入性是理解关系契约的出发点,“关系”是指契约得以发生的情景。契约服务于交易,而每项交易都是嵌入在复杂的关系中的,因此,必须将契约与其社会背景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才能理解契约的本来面目。关系契约中的交易各方并不是陌生人,他们大多数的互动发生在合约之外,不需要法院根据看见的条款来执行,而是代之以合作和威胁,交流与策略这样一种特殊的平衡机制。由于契约的关系嵌人型,契约总是在一定的语境下发生的,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意判断和合意内容才能够得到准确的解释和阐释。关系嵌入性决定了要从交易所嵌入的关系去理解契约,契约的执行依赖于合作性交易关系。

2.时间长期性(extendedduration)

Macneil提出了契约两分法,即关系契约/分立性契约(relational/discretecontract)。分立性契约也就是古典契约理论,比如出售一匹马、一问房、一块土地或短期服务等等,其交易完全由法律来保障。

古典契约忽视现实和商业实践而更多倾向于象牙塔式的抽象,其以分立式交易为默认范式,将人从社会中脱离。与上述分立式交易不同,关系契约持续时间长,随着时间的延伸而继续,将包含未来不确定时期内的一系列“市场交易”。随着时间的延伸和关系的复杂化,关系契约可能涉及到其他人,比如供应商、客户、担保人和银行,因此,关系契约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超越了传统分立性交易的界限]。长期交易会促进和鼓励有效的交易,并且在长期交易所提供的合作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建立信任、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契约的长期性使得契约方可以寻求法律以外的保证机制,避免单次交易中的囚徒困境的发生。

3.自我履约性(self-enforcing)

与古典契约的交易完全由法律保障不同,关系契约依赖于自我履约机制,关系契约中包含着很强的人格化因素,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和其他补偿性技术来处理。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专有性投资中敲竹杠(holdup)问题不可避免,而付诸法院解决此类问题可能引起更大的敲竹杠问题,因此,只有依赖于自动履约机制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胡萝卜”要代替法律执行这根大棒,就必须保证诚实要比不诚实能够带来更多收益,如果交易各方将交易关系持续到未来是有利可图的,诚实就是最好的策略。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影响承诺可信性的声誉就是重要的,商业关系的培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各自追求的目标。

4.条款开放性(openterms)

由于有限理性和较高的交易费用,契约双方对不确定的未来情况都希望保持弹性和灵活反应,从而并不在事前对于那些影响到商业关系或者需要向局外人证实的所有相关信息的所有未来结果达成一致。契约各方在某一发展阶段对采取什么方式来处理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显性或者隐形的达成一致,换言之,对每一项事宜打算达成新安排的一般性基础将会在事前做出说明或者隐I生的存在着。由于需要在关系性合约中保持一定弹性,一般均同意对有关问题进行不断协商。事实上,这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非法律性”协议¨j。条款的开放性使得关系契约具有较强的柔性,但同时也要求双方未来合作的收益足够大,并且应该存在较好合作关系以降低契约协商中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