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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转承责任的损失追偿问题

雇主转承责任的损失追偿问题

雇主转承责任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那么体现在法律关系上,受害人则是当然的权利主体,雇用人就是义务主体。在这一法津关系中,受雇人是否有过错,一般不问。因为受雇人的过错责任体现的是一个新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追偿问题。雇用人在承担了雇主转承责任后有没有追偿权?笔者认为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一是如果受雇人在致人损害时主观上有过错,那么雇用人在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后,就对受雇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这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二是如果受雇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由雇用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追偿权;三是如果雇用人和雇用人在主观上均有过错,那么就应该《民法通则》第131条的混合过错确定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并确定应承担的比例,依此作为追偿的依据;四是在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转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竟合,就不存在追偿问题,而应依《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处理。

追偿问题应以新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案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雇用人与受雇人互为利益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主体。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雇主转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和连带责任是不同的,因为连带责任必须是在雇用人和受雇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当然,如果是雇用人故意责令、指使受雇人侵害他人权利,这应是共同侵权行为,而不是雇主转承责任。在实践中应充分运用雇主转承责任的法理原则严格加以区分,正确处理追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