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自由权,具体可表现为如下几种行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4)侵害通信自由。
(5)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包括故意引诱以及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通过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行动自由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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