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反垄断法或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对适用除外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适用除外范围的确定不尽相同,没有形成完备或者统一的理论,这说明各国在经济发展状况、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和整个法律系统的完善程度方面都是有所差异的,但也并不是毫无规律可循,许多国家对适用除外的规定毫无例外地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了特定经济部门的产业性质和竞争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竞争可能造成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二是考虑了反垄断法律的灵活性,使其更好地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产业结构地合理性,以便更有效地实现保护有效竞争促进本国发展的立法目的;三是考虑了本国的总体经济利益,虽然这一点仅仅从法律条文的解读上不能得出结论,但是仔细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反垄断法适用案例可以得出,一国在具体执行法律政策时,始终以保护自己的国家公共利益为最大原则。也正是由于以上因素的复杂性,使得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存在不确定性的特点。
从以上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沿革看,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缩小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各国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趋势。
首先,自然垄断行业属于传统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但在世界各国都在放松管制的大背景下,在信息产业革命的冲击下,很多国家对这些领域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以往为确保社会公共产品的供应、由国家垄断生产的领域逐步引入了竞争机制,对多数自然垄断行业不再实行全行业的适用除外。比如德国取消了对电力、天然气、交通等大部分行业的垄断豁免。日本1996年的《禁止垄断法》规定铁路、电气、燃气事业、电气通讯事业及其他性质上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所实施的该行业所固有的生产、销售或者供应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近年来,日本在这些行业推进规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并于2000年修改该法时删除了这一规定。近年来,美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中,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外,其他领域的适用除外,如保险业、体育运动等都趋向严格。目前,各国对适用除外规定的趋势是豁免仅限于特定行为而不是整个行业或部门。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防止经济危机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被逐渐废除,如日本1999年就废除了反垄断法第24条规定的不景气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德国也于最近一次对《反对限制竞争法》的修订中取消了包括合理化卡特尔和结构危机卡特尔在内的几乎所有类型卡特尔的适用除外(仅保留中小企业卡特尔)。目前来讲,为各国所特别保护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主要体现在为了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保护中小企业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为了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的进出口贸易卡特尔,为保护基础产业的农业联合行为,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规定得非常完善,而且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断修改适用除外的规定,以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比如日本除在《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规定适用除外问题外,还曾颁布专门的适用除外法。这些适用除外规定避开了反垄断与本国经济发展的矛盾,起到了保护企业、培育国际竞争力的作用。随着日本经济不断的发展,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不断修改适用除外规定,直至废除了适用除外法。这里要说明的是,日本废除的是专门的《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法》这一部单行法律,而并没有把适用除外这一豁免制度彻底废除,目前,日本仍有14部法律有适用除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