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准仲裁”争端解决方式可界定为,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一民间机构通过类似于仲裁的程序取得有行政性效力的裁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行政性准仲裁”的适用范围仅为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关联纠纷,譬如恶意抢注、商业利益驱动、善意使用、反向域名侵夺等。其他类型的域名纠纷并未明确规定能否适用“行政性准仲裁”,这些将有待实践来解答。此外,从另一角度讲,也只有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比如域名纠纷才有可能适用这类具有行政和仲裁双面特点的争端解决方式,原因主要在于这类纠纷具有“公、私权不明”的特点。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