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三项环境基本政策。这三项环境政策已成为我国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一基本原则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现在实施的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与社会发展中,进行综合平衡的做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预防为主”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把消除污染、保护生态措施贯彻在经济开发和建设过程之前或之中,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从而减轻事后治理所要付出的代价。预防为主对于不可逆性影响具有尤其重要的作用。 “防治结合”政策则是考虑到我国现有国情,由于技术的限制、经济水平的制约和生态系统自身的规律性,清洁生产只能在部分企业实现。例如,脱硫技术直接决定了热力厂生产的清洁程度,而在我国一些地方脱硫技术仍处于较低水平;经济不发达地区没有资金保障引进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或设备;从理论上说,对很多自然资源的使用率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自然资源的使用速度直接决定了废弃物的产出速度。对于这部分生产活动,既然不能从源头上制止对环境的破坏,就必须保证末端治理的切实有效。 “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体现了将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环境外部性内化的思想。其基本思想是: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或个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污染者必须负担并补偿由于污染产生的环境损坏及治理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它划清了污染者的环境和经济责任,明确了治理资金的筹措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即是由此而来的。 “强化环境管理” 这是三项基本政策的核心。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和全国性环境保护管理网络,提供各种技术和信息支持。积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采用环境审计等手段增强管理的力度和频度。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形成群众性的监督网;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