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 3.1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批准的当地水污染治理规划、国家有关村庄整治及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为主要依据,根据各地村庄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排放与利用等关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2生活污水处理根据村庄人口、地形地貌和地质特点、住宅分布等情况,可采用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的模式。根据水冲厕所建设和普及情况,按照无水冲厕所、已建水冲厕所、已建水冲厕所实现黑水与灰水分离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技术与工艺。 3.3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应结合综合利用。在有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可采用黑水、灰水源分离技术,对黑水和灰水分别进行处理,并应符合排放或综合利用标准。 3..4生活污水的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要求确定。 3.5污水处理应采用适合农村特征的污水单元技术及组合工艺以及其它能达到排放要求并与当地技术经济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技术。 3.6村庄生活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宜以实测为基础分析确定。在无实测资料时,生活污水量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60%-90%采用,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采用。 3.7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池体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防水、防渗及防腐处理。对已建未进行相应处理的化粪池,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对化粪池重新进行防水、防渗及防腐处理。 3.8采用生物法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宜定期处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应进行综合利用。 3.9农村污水处理出水需与人接触或有其它安全需求时,宜采用消毒处理。 3.10单户及多户小型处理设施应定期维护管理,村庄污水处理站需配备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3.11地埋式设备与饮用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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