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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1小型污水处理设施5.1一般规定5.1.1污水不便于统一收集的村庄,经过环境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单户或多户收集处理。100人以下规模可采用小型处理设施,小型处理设施可用淹没式生物滤池为主体一体化设备或人工湿地。5.1.2根据排水要求,当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淹没式生物滤池技术时,出水可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和土地处理等技术及组合进一步处理。5.1.3小型设施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5.1.4地埋式设施的池壁、池底等必须采用具有防水、防腐功能的材质并进行防渗漏处理,还需达到土压、水压、自重及其它负重的安全构造。5.1.5易产生恶臭的部分应密闭。5.2小型设施5.2.1污水进入淹没式生物滤池单元处理前应进行预沉淀处理,可采用已建成化粪池或沼气池作为沉淀处理单元。没有已建成化粪池或沼气池的预处理设施应在一体化设施内设置调节池。已建成化粪池或沼气池的应进行防水、防渗功能检查,达不到相应要求的,须进行改造。5.2.2调节池容积按表5.2.3设计,半年清淘一次。调节池的构造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节池的有效深度不宜小于1.2m;处理对象超过20人的情况,有效深度宜大于1.5m。2双格调节池第一格的容积宜为总容积的75%。3调节池进水口宜设置在有效水深距水面1/3-1/4位置,各格出水口宜设置在下端1/3处。4调节池顶板上应设人孔和盖板。5.2.3一体化设施内淹没式生物滤池池后应设置沉淀池,当无实测数据时,沉淀池容积参见表5.2.3。沉淀池的构造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天的最大流量计算。2沉淀池的个数或分格数应不少于2个。3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应大于1米,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60度。4沉淀池出口应设有防止上浮物流出装置。表5.2.3小型设施调节池与沉淀池容积 处理对象人数nn≤1010<n≤5050<n≤100调节池(m3)2.52.5+0.25(n-10)12.5+0.13(n-50)沉淀池(m3)0.30.3+0.04(n-10)1.9+0.02(n-50) 5.2.4一体化处理设施的处理模式及工艺流程可根据去除目标的不同采取以下几种模式,排水有消毒需求时应设消毒池或使用氯消毒药片。1去除COD模式1:设施构造依序为调节池,好氧淹没生物滤池、沉淀池。淹没式生物滤池参考5.2.1好氧淹没生物滤池1内容。2去除COD模式2:设施构造依序为调节池,厌氧淹没生物滤池、沉淀池。厌氧淹没生物滤池参考5.2.1厌氧淹没生物滤池1内容。设备出水应接入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系统进行深度处理。3总氮去除模式3:设施构造依序为调节池、厌氧淹没生物滤池、好氧淹没生物滤池、沉淀池。分别参考5.2.1好氧淹没生物滤池(2)厌氧淹没生物滤池2内容。4采用源分离技术后的灰水,可采用小型人工湿地进行处理后排放或综合利用。5.2.5、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其模式如下:污水-生物预处理-生态处理-排放或消毒排放 其中,生物预处理单元技术可采用厌氧技术或其它技术;生态处理单元技术宜采用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塘系统或其它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