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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突袭的本质

诉讼突袭的本质

诉讼突袭的本质是诉讼行为。数个相关联的诉讼行为构成了诉讼程序,可以说诉讼行为是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法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作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相区别的特殊社会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首先,诉讼行为实施主体具有身份专属性。一方面实施诉讼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面诉讼主体实施某一诉讼行为时必须与自己的诉讼地位相适应。特定的诉讼行为只能由特定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例如:审判行为只能由法官实施,起诉与答辩行为只能由当事人实施等。

其次,诉讼行为具有时限性。诉讼经济原则要求诉讼主体应当在法定或指定时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主体在行使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维护他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整体诉讼秩序利益。如果诉讼主体逾期实施诉讼行为,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失权等。

最后,诉讼行为具有次序性。诉讼主体必须保证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渐进有序的状态。每一个诉讼行为在程序发展中都有自己的既定位置,同一个诉讼主体在不同阶段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不同,因为前一生效诉讼行为往往是后一诉讼行为发生法律效果的前提,不能随意提前或延滞实施,例如起诉是撤诉行为的前提;不同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时,一般一方当事人先实施一定诉讼行为后,才能引起对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如原告先起诉后,被告才能进行答辩。

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地位不同,各自实施的诉讼行为亦不相同,他们所实施的各种诉讼行为只有交织成相互关联的行为链条和诉讼关系时,才能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作出正确裁判,终结民事纠纷这一目标展开。因此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构成的集合体。而诉讼突袭存在的外观形态即是各种诉讼行为的实施。如法官作出的裁判与当事人的预期差异较大,在证据采信方面法官与当事人的认识不一致,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突然提出新的证据等都会造成突袭的法律效果。而实施诉讼突袭的动机多为诉讼主体有意或无意地对诉讼法上某种法律效果的追求,实施结果会客观上扰乱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思维,给程序的顺利运作带来实质性的破坏。因此,诉讼突袭的本质是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