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本条规定了浮动设施作为在水上从事生产、经营或施工的建筑或装置,在合法并适于水上安全作业方面应当具备的静态的基本条件,包括浮动设施检验、登记和人员配备等三个方面。
释义和理解该三个方面的一般要求,与本条例第六条基本一致,具体要求,视浮动设施的用途和所处的水域条件,由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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