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具备的船舶标志及报废船舶、浮动设施航行或作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国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为维护国家尊严,增强船员及其他公民的国家观念,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悬挂国旗。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有些船舶为了逃避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缴纳规费,以及肇事后逃避法律责任和超载航行等,不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内河中的“三无”船舶就是其中的典型。虽然海事管理机构多次对这些现象进行打击和纠正,但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这些现象至今未能根除,对航行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此,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着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已经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若因某些原因而未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由于其船龄较长,大部分机器、设备已经老化,船舶已基本处于一种不适航状态,浮动设施也基本上处于不正常的技术状况,航行及作业安全无法保证。但有些这类船舶或浮动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为了节省投入,赚取份外利润,怀着侥幸心理,让其冒险航行和作业,致使事故频频发生,给人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本条二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浮动设施,不论是否办理报废手续均不得航行或者作业。根据交通部2001年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内河运输船舶应当强制报废:(1)船龄25年以上的高速客船;(2)船龄3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3)船龄31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4)船龄33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5)船龄35年以上的滚装船(指滚装货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另外,老旧运输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若未按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也应予以报废。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二款不仅适用于内河船舶,而且也适用于航行、作业于内河水域的海船及海上浮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