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将“合法的收入”改为“劳动收入”,缩小了受保护收入的范围。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合法收入受保护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删去了1954年宪法有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否认了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本条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与本条规定相关的几个概念是财产、财产权和所有权。财产是物的一种。对财产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从物的角度可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从财产的用途可以将财产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类别。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以及婚姻财产权和劳动财产权等。财产权可以由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也可以由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产生,如由婚姻法律关系产生的夫妻间的财产权,由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等。总之,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与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并因社会制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与内容。而所有权只是财产权内容的一部分,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经济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宪法在保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公共财产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包括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具体地说,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
(1)合法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农民的劳动所得等。
(2)公民个人的储蓄,即公民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及其利息。
(3)公民个人的房屋。
(4)公民个人的其他财产。
公民个人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依据本条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都对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公民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但是,本条规定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一是本条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置于宪法总纲中,而不是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公民的财产权还没有被纳入其基本权利的体系中,而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以及外国宪法的规定来看,财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本条规定是保护所有权,而不是财产权,但是,财产权的内容很广泛,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三是本条列举的合法财产实际只是公民的生活资料,而不包括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而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如股票、债券等,在公民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些财产与公民的生活资料一样,都应当得到同等保护。四是如前条所解释的,宪法在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性规定显得分量不够。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并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它还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财产权利制度将要发生变化,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也应当得到保护。因此,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修改本条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