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是包含对行政赔偿的审查内容的行政诉讼,这是从宽泛意义上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理解。根据诉讼提起方式、审查内容等方面的差别,行政赔偿诉讼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1)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又称为“行政诉讼附带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受理。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审理期限等方面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基本相同,比如:以海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样也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不要求在提交起诉书时就必须提出赔偿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般的行政诉讼都存在较大差别,除了前文述及的赔偿诉讼案件共有的特点之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还有一些特有的诉讼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提起诉讼的条件。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法院方予受理:
①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即必须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这是法院据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必要条件,在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而是要求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已被确认为违法,才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赔偿诉讼。这也是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区别。但是这种要求仅是针对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对于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行为以及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的基本要求。
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其次是起诉的期限。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但《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还有义务告知赔偿请求人享有上述诉权和起诉的期限,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最后是有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未具体规定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在地域管辖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以海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