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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新《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费种,具有法定性。当事人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就是违反法定义务,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包括: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依据本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滞纳金。对于逾期仍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滞纳之日起对其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指国家税费征收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法定税费的相对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费款额一定比例的款项,是国家对逾期缴纳税费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滞纳金须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征收;“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征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惩罚性”是指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违约金”。

3.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可以”表明罚款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于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态度较好、主动纠错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不予罚款;对于情节较重、危害较大、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