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细化,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数额的自用消费品的范围。
释义和理解目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之所以不得抵扣,主要是考虑它们的用途是多样的。以小汽车为例,它的用途可以是接送单位主管上下班,也可以是接送本单位员工往来于工厂和宿舍,也可以是接送本单位的客户去机场或车站,还可以是临时装运货物往返于两个车间。这些用途,有些属于货物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可以抵扣,有些则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总的来看,其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如果人为地规定不同用途抵扣方式不同,不仅将使税制变得复杂,还将带来偷税漏洞,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的基本原则应是从政策上减少划分的困难,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因此,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自用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属于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这部分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因为它们征收消费税,属于国家限制消费的特定货物,就需要在增值税方面实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以进一步提高其税负,两者之间并非必然关系。因为,增值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筹集税收收入,它的经济调节作用是很弱的,为了对特定行业进行调节,必然要制定特殊的增值税政策,这会增加增值税的复杂程度带来行业之间划分的困难。相对于所付出的税制复杂的代价,要实现限制消费的目的,对特定货物征收消费税已经能够达到了目的,如果认为限制消费的目的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最好是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税负,而不要在增值税方面出台调控措施。在修订条例细则的过程中,也贯彻了这一点。
3、自用消费品的范围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很多容易混淆生产用途和消费用的消费品,为了征管的简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灵活调整自用消费品的范围,其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