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都是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在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由于已建立了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网络,许多没有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由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农村,由于大部分县、乡除原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又建立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套机构并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婚前检查等业务与医疗、保健机构在业务上有交叉,医疗、保健机构认为是争抢病源,有时会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具有积极意义。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法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关于二者的职责范围,本法没有规定,应当参照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以下工作: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每个公民知道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促使人们从思想观念上接受计划生育,自觉地遵守计划生育的要求,这对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非常重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包括马克思主义人口基本理论的宣传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教育;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婚育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2.开展孕情检查和随访服务工作
孕情检查是对已婚育龄妇女是否怀孕进行的例行检查。开展孕情检查是防止计划外生育的有效手段,也是计划生育的一项日常工作。随访服务是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到已婚育龄妇女家中、田间地头,了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的情况,开展孕情、环情检查,提供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咨询。
3.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和指导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和指导包括:(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病等方面的知识。生殖健康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目标之一,进行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使用避孕药具避孕是一类比较常用的避孕方法,目前我国广泛应用的主要避孕药具有避孕套、口服及注射用药物、外用杀精子药物、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等。这些避孕方法有的需要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使用,有的需要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帮助使用。为了保证避孕药具的使用效果,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随访。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后,有的可能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或手术并发症,或者服务对象对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心存疑虑,需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和随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消除服务对象的顾虑并尽量减少由于这种疑虑而诱发的心理障碍。
4.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这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是指通过各种临床检查手段,如妊娠试验、B型超声波检查,对育龄群众采用某种避孕节育措施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怀孕情况以及节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判断,目的是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减少各种不良反应、节育手术并发症以及意外妊娠的发生。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相关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残疾、死亡的情况。如实施输卵管绝育手术导致的肠管损伤、伤口感染、慢性盆腔炎、肠粘连;人工流产导致的人流不全、羊水栓塞、出血、感染、子宫膜异位症等。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是指避孕药具在质量检验合格、正常用法和用量情况下引起的与使用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如使用避孕套过敏,服用短效避孕药后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不规则少量阴道流血等。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提供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技术规范,加强技术管理,尽量减少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发生。如果出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避孕、节育手术是指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和取出术、人工流产、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是指对施行了结扎术的育龄男女,将其输卵(精)管复通,恢复其生育能力的手术。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都是计划生育的重要技术手段。(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上述工作属于临床医疗服务的内容,应当由县级以上城市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服务,应当有取得相应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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