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本条是关于中标的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这是针对目前测绘市场上测绘项目层层转让而专门制定的,有的测绘项目几经转包后,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有的测绘项目的转包费用甚至达不到测绘成本,根本无法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不仅如此,测绘项目的层层转让还会给测绘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测绘项目转让后,承接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有的单位甚至根本不具有测绘资质证书。
二、按照本条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将测绘单位通过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强制没收。
2.罚款。对将测绘项目转让的测绘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3.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在对将测绘项目转让的测绘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也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4.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对将测绘项目转让的测绘单位,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测绘资质等级。降低测绘资质等级也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对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测绘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的同时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也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降低测绘资质的处罚。
5.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将测绘项目转让的测绘单位,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使其不能再从事测绘活动。本法规定只有违法情节严重的测绘单位,才适用这一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中标单位多次将测绘项目转让,并且屡教不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