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发行市盈率的相关政策

发行市盈率的相关政策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相关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2012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根据通知,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这是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之后,又一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措施。

“《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从四方面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首先是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其次是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再次是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该负责人说: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三是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这里的‘大幅超过’并没有量化指标,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包括大幅超过后发行人有没有相应的合理安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该负责人说。同时,重新上会不存在排队,只要发行人准备好了,随时都可以安排发审会议审核。

最后是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

《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