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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